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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保監會:保險公司銷售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不得與銀行儲蓄、銀行理財等進行收益簡單比較

      2023-01-04 22:44:35    來源:北京商報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胡永新)為進一步規范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1月4日,銀保監會制定并發布了《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規則》共八章三十二條。其中明確了保險公司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應當按照設計類型,對產品宣傳材料、保障水平、利益演示等內容進行詳細披露,充分揭示產品的長期屬性和各類風險特征,并明示交費方式、退保損失等產品關鍵內容。同時,明確要求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均應制定產品說明書。

      《規則》明確,保險公司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應當按照設計類型,對產品保障水平、利益演示等內容進行詳細披露,充分揭示產品的長期屬性和各類風險特征,并明示交費方式、退保損失等產品關鍵內容。

      保險公司銷售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說明書。其中,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說明書和其他宣傳材料中演示保單利益時,應當根據要求演示產品未來的利益給付。

      保險公司向個人銷售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的,所提供的投保單應當包含投保人確認欄,由投保人通過線上或者線下形式,全文抄錄或者其他方式錄入語句“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并簽字確認。

      保險公司銷售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保險的,應當在公司官方網站、公司官方公眾服務號等自營平臺為投保人提供保單狀態報告、紅利通知等信息查詢路徑,并按投保人要求,通過郵寄、電子郵件等形式,及時將相關利益信息材料送達投保人。

      保險公司銷售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不得與銀行儲蓄、銀行理財、基金、國債等進行收益簡單比較,也不得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進行誤導宣傳。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中,向投保人提供投訴電話或者其他投訴渠道信息。

      關鍵詞: 保險公司 產品說明書 各類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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